摘要
处方是患者药物治疗的真实记录,药物说明书是执业医师开具处方的直接依据。按照《处方管理法》(简称《办法》)第4章14条规定,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规范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开具处方[1]。处方是医师为患者治疗的文字凭证,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意义,同时也反映了医疗机构的用药水平和医疗质量[2]。《办法》于2007年5月1日施行,从处方书写、调配、审核等多个环节规范医疗机构的用药行为,旨在确保合理用药。
出处
《山西医药杂志(上半月)》
CAS
2011年第12期1198-1199,共2页
Shanxi Medica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