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在民法领域首次明确提出隐私权,即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在第六十二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出处
《中华医院管理杂志》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2期937-939,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Hospital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