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具体案例出发,运用排列组合的方法将物权行为有因性、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变动无因性与善意取得制度联系起来,并力图使两者达到协调。在承认物权行为有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善意取得制度;在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前提下,要辅之以债权侵权制度,同样也离不开善意取得制度的辅助;在"物权变动无因性"的前提下,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出处
《中国市场》
2011年第44期144-145,共2页
China Market
基金
吉林省教育厅"十一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物权行为及其相关理论研究>
(编号为吉教科文合字[2009]第2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