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土地制度建设和改革是农村改革的核心。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制度日益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所有权主体界定模糊,权属关系混乱。1987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但大多数地方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建立,土地所有权主体处于缺位状态;《土地管理法》同时又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艮委员会经营管理”,这种让行政性组织代行所杼权主体职能,又属土地所有权主体错位。
出处
《农业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1991年第6期44-45,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