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古社会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妇女在生产生活中起主导作用,以女子为中心的母系大家族处于核心地位。整个氏族公社在几个老祖母的领导下,过着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自由平等的生活。当时实行的对偶婚规定男子必须随从女方,白天在本氏族劳动,晚上去女方氏族去寻求对偶和婚配。所以公社的集体财产是由女子继承,世系也是按女方计算的。即所谓“男子出嫁,子女从母,母女传承。”到了女系氏族公社晚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与畜牧业的作用日益重要,并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来源,强而重的体力劳动逐渐转移到男子身上,于是体力较强的男子便在经济生活中逐步居于主导地位,以男子为核心的大家族家长制便应运而生,男性家长与丈夫居于统治地位的父系氏族公社也逐步形成。男女地位的转变,导致了婚姻形式的变化,原来以女子为主导的不固定的对偶婚转变成以男子为主体的、比较固定的一夫一妻制。已婚女子必须到丈夫家居住,而且必须受丈夫的绝对支配。在这个基础上财产也转变为父子继承,世系也转变为按父系计算。这就是“女子出嫁,子女从父,父子传承,”当时的墓葬制度就真实地反映了这种情况,例如甘肃临夏秦魏家齐家文化的十六座男女合葬墓中,普遍是男子仰身居中,女子侧身屈向男子。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3年第2期72-78,共7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