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去年,石河子广播电台因散发声明而侵害了本台干部罗震东名誉权的案件终于终审结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2年8月2日判决:石河子广播电台应向罗震东公开赔礼道歉,在收到判决后十日内,由该电台写出向罗震东致歉的声明,经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核后,在《石河子报》刊登;如该台不履行,则由原审法院将判决的扼要内容在当地登报公布,其费用由石河子广播电台承担。石河子广播电台逾期未履行高院判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按高院判决,将判决扼要内容,在《石河子报》12月7日3版刊登。 1989年8月,有人揭发罗震东为劳改犯办保外就医假证明,受贿500元,罗被停止了工作。罗不服,
出处
《新闻记者》
北大核心
1993年第4期20-21,共2页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