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一府两院”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执行情况以及“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执法守法情况。长期以来由于没有健全与其相应的监督方式,实际上对执法机关的守法执法监督处于无章可循、流于形式做表面文章的状态,其监督功效甚微,对执法机关缺乏根本的约束力。这也是长期以来地方人大对执法机关监督疲软的重要原因所在致使执法机关少数人徇私枉法、为官不廉,搞官僚不正之风。
出处
《人大研究》
1993年第3期29-31,共3页
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