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在行政裁决案件的判决形式中,重作判决和履行判决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这是由于行政裁决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对行政权监督不力所致。因此,应进一步完善立法,以克服这两种判决形式的局限。 一、行政裁决案件判决的特殊性 所谓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行政权力过程中,以第三者身份居间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依法作出的处理或裁决。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行政裁决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决不服而依法向法院起诉所形成的一种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公民。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4年第3期20-21,19,共3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