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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如何定性,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是否构成强奸罪。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使妇女不能、不敢或不知抗拒的手段。而本案中赵某等人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G女纯属自愿。且强奸罪中的被害妇女专指年满18岁的成年妇女和14岁以上不满18岁的少女。从这两点看,赵某等人的行为不具备强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故不构成强奸罪。
出处 《法律与生活》 1995年第10期46-47,共2页 Law & L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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