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转摘文章要向原作者付酬列为报刊年检内容 近日,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出通知,将执行《著作权法》的情况列入报刊年检,转载、摘编其他报刊文章的报刊社按照《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况被特别列为报刊年检的重要内容。 1991年6月1日起实施的《著作权法》第32条规定,报刊按法定许可转载作品,应向作者付酬。《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作者地址不明的,应在1个月内将报酬寄送到国家版权局指定的机构,由该机构转递。同年8月。
出处
《新闻记者》
北大核心
1996年第10期54-55,共2页
Shanghai Journalism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