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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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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交通部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中规定:“托修单位与承修业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并进行调解”。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做好此项工作不但能保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维修业户的维修质量也是一次监督检查。
出处 《汽车维护与修理》 1996年第4期1-2,共2页 Auto Maintenance & Rep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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