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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统帐结合”政策知识问与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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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7.国有企业职工的缴费年限怎样计算?国有企业职工按照省政府川府发〔1991〕142号文件规定,从1992年4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原固定职工,按照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应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而未参加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劳动合同制工人按企业和职工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年限确定缴费年限。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6年第7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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