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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发展模式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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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长远看,我国投资基金必须实现由区域性、分割性市场向全面统一市场转轨,从多头管理市场向多元化品种市场转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相结合,最终形成一种国内基金、外国境内基金、外国境外基金三者并重,开放型基金与市场型基金相结合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基金模式。这一模式的实现我认为有必要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一、建立完善投资基金的监督机构 (一)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 投资基金的法律体系应包括: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管理法、投资者保护法、投资顾问法等。目前我国已有一些有关投资基金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全国统一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暂行办法》几经研究,不久即可正式出台。下一步我们应在条件较成熟时尽快制定《投资银行法》、《投资顾问法》等。这一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应是:稳定投资基金市场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它应对投资基金的设立、发起条件、托管、投资管理与限制、信息披露都有系统全面的规范。 (二)建立强有力的管理机构 美国、香港地区共同基金业务管理机关是证券管理委员会;英国在 1986年《金融服务法》出台后,监管权由贸易部交给证券及投资局;台湾地区基本上也已由财政部交给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
作者 贺毅
出处 《西部金融》 1998年第1期36-37,共2页 West China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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