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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裁员违约应按实际年限给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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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1993年9月13日入公司工作,1995年元月1日开始和公司签订合同,每年订1次,从元月1日至12月31日连续订3次到1997年12月31日,从1998年1月1日开始又一次性和公司订了3年合同,从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现由于公司方面原因(裁员)造成违约合同,请问象我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怎样赔偿违约金和补偿金,是按1年1个月赔偿或只赔偿违约金1个月或者3个月,如公司不赔偿我应该怎么办?读者答:你于1993年9月13日进入公司工作,并且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期限为1998年1月1日——2000年12月31日,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1999年第10期19-1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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