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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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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非常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庭审方式的改革,其特点是主张证据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证人出庭作证,可以为公正判案提供客观的依据。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证人的出庭作证或对于不可抗拒的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庭但可以借用其他方式(如录音、录像、笔录)而作证的,一些发达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不愿或者拒绝作证的,也有明确详细的处罚方式。我们并不抹煞它法律制度上的某些科学性和合理性,我们应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学为我有,化为我用。笔者认为凡是科学的、合理的、对我们有益可以利用的,何尝不可以借鉴呢?
作者 龚晓明
出处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0年第2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Petroleum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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