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刘生良素有烧砖的技术,两年前他与村委会签订了承包砖窑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为5年,每年向村上交承包费5000元,另交制砖机等工具折旧费和土地使用费1万元。刘生良雇了几个帮工,精心管理,效益很好,到年底除按合同上交承包费、支出其他开支外,还获利两万多元。这时,村上干部看到刘生良一年就挣了2万多元,而其他农民收入很低,于是村委会研究决定,终止与刘生良签订的承包合同,把砖窑转给王某等3个人承包。刘生良不同意,仍然起火烧砖。而王某等3人以为村委会已经把砖窑承包给了他们,刘生良无权继续烧砖。
出处
《中国农村科技》
2000年第3期48-49,共2页
China Rural Science & Techn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