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股东义务:法理操源与体系——让公司制走出困境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传统公司法理论一直将公司视为营利性社团法人。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法律实体,它拥有通过其成员合意而形成的独立意志、专有利益和活动方式,自相矛盾的是,人们又无不将公司视为股东获利最大化的工具和制度设计,从而屡屡破坏公司的法人性;所有关于公司制的研究都在工具主义和合意主义之间摇摆不定。本文试图从股份公司入手进行一番探讨,指出只有创新公司法理论才能让公司制走出困境。
作者 陈林先
出处 《贵州商专学报》 2000年第2期17-21,共5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2

共引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