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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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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1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关于修改【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出处 《新疆人大》 2005年第2期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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