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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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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称《决定》),有效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一、要从实践"三个代表"
出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6年第4期37-3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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