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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存在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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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履行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能,在侦查监督部门履行的职责中就包含着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的监督。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过于原则,使得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只要通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即可,这样,弱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容易造成公安机关随意变更逮捕措施,影响批捕权的权威与公信力。文章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就变更逮捕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提出认为比较合理的程序。
作者 赵慧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1年第20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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