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作为法人,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主体之一,有着独立的名称、意思、财产和责任。它同非法人组织的区别在于其独立性和有限性的规定。在实践中,股东有可能滥用此规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失,所以产生了法人格否认制度。我国公司法20条规定,股东滥用权利侵犯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如何确定股东的"滥用"行为却鲜有规定。文章在对公司独立资格分析的基础上,对股东"滥用"权利行为的判定提出了见解。
出处
《生产力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184-186,211,共4页
Productivit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