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应成为家庭暴力的组成部分。关于"一定伤害后果"的认定应采用"程度加频率"的方式来加以认定。应制订《反家庭暴力法》,并且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期待赔偿财产,可有条件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考虑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公诉机关对施暴人提起公诉。
出处
《理论导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78-80,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