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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缺失与完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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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我国法律有关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不应局限于法律婚家庭,而应扩大至事实婚家庭乃至所有的同居家庭。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应成为家庭暴力的组成部分。关于"一定伤害后果"的认定应采用"程度加频率"的方式来加以认定。应制订《反家庭暴力法》,并且对现行司法解释进行修正,允许婚内赔偿,由法律为当事人提供可期待赔偿财产,可有条件地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可考虑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公诉机关对施暴人提起公诉。
作者 程春丽
出处 《理论导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1期78-80,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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