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直坚持规则主义的法律解释观,这对于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维护法制的权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视实践中的判文解释,坚持规则主义的法律解释观也越来越暴露出其固有的一些缺陷,如过于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形式理性,而忽视实质理性和现实人权的保障等。而实践建构主义法律解释观更符合现实需要。建构主义解释不仅探寻法律价值所为何来以及人们在何种方式上达成共识,而且也将日常生活中混合了其他因素且不同向度的情感倾向容纳其中。
出处
《理论界》
2011年第10期75-76,共2页
Theory Horizon
基金
作者主持的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重点项目"罪刑法定原则下刑法解释如何面对民意的思考"(项目编号:2010XZYJS144)的阶段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