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产权滥用的本质是知识产权的行使违反了权利设置的目的。任何权利规则都存在"言不尽意"的危险,导致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可能出现"徒具其形,背离其神"的形神分离现象,知识产权也不例外。评价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必要性,应考察知识产权行使与权利目的相背离的风险机率,而不是单纯考量权利人的市场支配力,后者只是判断垄断的要件。禁止滥用制度的功能决定了知识产权滥用的判断标准不可能预先极度明晰。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10期149-152,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