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现代社会日益猖獗的违法形势以及行政诱惑手段在立法中缺失、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现状,本文希望通过立法赋予这种特殊取证手段以正当化的地位。一方面,可以为行政主体采用诱惑取证提供法律上的依据,从而避免因调查机关适用该手段而造成"故意陷人入罪"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可减少被追惩者因诱惑取证受到处罚时心理上的不满和对抗情绪。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以法律形式对诱惑取证进行必要规制,有助于克服取证行为中的恣意因素,从而对公民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0期90-92,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