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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认定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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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采取“差价款”销售模式不领取和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这种销售模式在形式上相对复杂.在有多个中间商的情况下,销售链条较长,支付款项名目复杂。但是。在本质上,购买方向生产企业支付的所谓“差价款”(或者采用其他名目).是购买方为获取企业生产的货物而向生产企业支付的对价。对于购买方而言属于购人成本。对于生产企业而言属于销售收入。
作者 杨省庭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1年第17期52-53,共2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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