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适用困境表现为司法适用率过低,以至于无力有效应对日渐上扬的污染环境犯罪的反常现象,其根源在于未能正确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权与环境刑罚权以及环境刑法谦抑性与进取性之间的关系。应当摒弃以投放危险物质罪架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刑事重判思维,通过最好的环保政策才是最好的经济政策、最好的依法行政才是最好的环保行政以及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等观念的树立和行动的展开,改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适用困境,遏制环境污染的泛滥。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19期20-23,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