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将单位盗窃中的有关责任人按自然人犯罪即盗窃罪论处,理论界有肯定和否定的争议。介绍并分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基本理据,认为对单位盗窃的责任人员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追究他们盗窃罪的个人责任,这不仅在理论逻辑上能成立,而且在实践中有利于弥补法律可能存在的漏洞,实现刑法的正义。
出处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11期55-56,共2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湖南省法学重点学科基金资助课题
湖南省教育厅课题(10C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