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这一准则的出台,实际上只对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做出了规定,对于负商誉却未加提及。笔者认为,随着全球并购热潮的升级,负商誉已经日益成为会计界争论的热点,因此有必要对负商誉的计量问题进行相关的分析和探讨。
出处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3期61-63,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