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育自决权"是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所规定的"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目前,有关生育自决权的研究虽然较多,但仍有待深入发掘。从性质来看,它是"人权"。从主体来看,它为已婚者所享有,未婚者无论性别、年龄均不能享有。从内容来看,它包括三项权能,即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子女的数量、间隔、时机,但依法受到限制。平等主体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表现为:妨害夫妻各方内心真意的形成、妨害对真意的表达。人民法院目前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该权利有必要也有可能设计成民事权利,具体的立法设想为: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各自享有依法自由地决定他们的子女的数量、间隔、时机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222-227,共6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侵权责任法视域下的夫妻关系保护研究”(项目号:09YJA82007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