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起源于大陆法系的著作人格权制度被认为是两大法系著作权法的主要区别之一。但作为诞生于司法并在司法中发展的权利制度,两大法系对于著作人格权保护的差异在于其保护依据不同,即是否依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作为具有人格因素的权利,著作人格权因其不可转让等特征而被认为阻碍了商业自由。但在著作人格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下,两大法系依不同的法律工具达致了大体一致的法律效果。
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00-105,共6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