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TRIPS国民待遇的受益人需要分别援引四个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才能确定其范围,还包括没有参加四公约的WTO成员方国民,这实际上进一步扩大了国民的范围。第3.1条承认四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和例外规定并予以纳入,TRIPS的逻辑是在尽最大可能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融为一体的同时,在必要地方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现代化。第3.1条允许的"国民待遇"例外主要指4个国际公约各自规定的例外,以及对版权邻接权特别规定的例外。原有公约的各自例外规定均构成该协定的例外。TRIPS第3.2条规定了在司法和行政程序方面的非国民待遇,并为在TRIPS框架下适用《巴黎公约》施加了一些条件。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1年第4期76-82,共7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2008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社科基金项目<TRIPS协议保护地理标志规范研究>(批准号:SK2008019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