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循环时间观和线性时间观,是人类的两种基本时间观类型。它们分别契合于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在社会秩序方面,循环时间观具有现象化、整体化与永恒化的倾向;而线性时间观则具有本质化、个体化和即时化的倾向。这两种倾向分别呈现于古代法律与现代法律之中。另外,在古代法律中,有关时间的内容是以循环时间观作为预设的,而在现代法律中则为线性时间观。现代法律作为法治的制度规范,其线性时间观预设也构成了法治的时间观预设。对法治的认识,有必要从时间观,特别是线性时间观的维度予以展开。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681-694,共1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