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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君、吴湘、孙杰、王国兴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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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El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1年第8期42-48,共7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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