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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法律管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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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预付式消费作为新型消费形式,既有自身存在的合理性,也有内在缺陷。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向企业提供了长期信用,却难以进行自我救济,容易造成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仅凭事后救济,不足以妥善保护消费者利益,必须在预付式消费的提前申报、销售收入第三方控制、消费合同强制条款、消费合同担保以及营业转让等方面,加强对预付式消费的事前控制。
作者 李伟 马英
机构地区 河北科技学院
出处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1年第24期96-96,共1页 Management & Technology of S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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