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煤矿企业安全准入制度主要体现在"六证"上,其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如此,"六证"制度所依托的煤矿企业制度也缺乏安全生产的特别考量。应制定《煤矿企业法》,重建我国的煤矿企业制度,将煤矿企业分为"煤矿产权企业、煤矿开采企业和煤矿开采监理企业"三类,并禁止混业经营。在这一新体制下,为煤矿产权企业设定较高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保证该类企业拥有足够的安全资金投入;对煤矿开采企业和煤矿开采监理企业在安全开采与监理技术力量上设置最低门槛,保证该类企业拥有雄厚的安全技术力量;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煤矿安全工程师制度,煤矿开采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和煤矿开采监理企业的技术监理人员均应获得注册煤矿安全工程师资格;煤矿开采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获得注册煤矿安全工程师资格外,还应获得煤矿开采企业高管资格,方可担任煤矿开采企业的矿长、副矿长或总工程师。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207-212,共6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规划基金项目"我国煤矿安全卫生监管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0YJA82006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