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企业结构的变迁,企业集团已经取代单个企业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间相互持股作为企业集团的构成方式之一,是立法不可回避的经济现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相互持股缺乏规定。在借鉴域外法的基础上,我国公司立法应当以区分相互持股间公司是否构成控制从属关系为出发点,禁止子公司保有母公司股份;当相互持股公司间不存在控制从属关系时,应采取英美法系的自由主义立法例,由公司章程自行定夺,但立法应当确立相互持股公司的通知、公告义务及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94-99,共6页
Academia Bimestr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