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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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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李晨律师:您好!徐某自2005年10月21日在我公司任部门经理,双方最后一期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0月21日至2011年10月21日。2010年11月8日至2010年11月12日,徐某未到公司工作,也未向公司请假。
作者 李晨
机构地区 大成律师事务所
出处 《上海企业》 2011年第6期102-104,共3页 Shanghai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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