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欧盟立法很早就涉及到效率问题,但直到2004年新并购条例和横向并购评价指南的实施才明确承认了效率抗辩。欧盟效率抗辩的条件包括效率必须是可证实的,必须是并购所特有的,必须惠及消费者。我们应该借鉴欧盟的做法,积极构建以《反垄断法》为主体,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行政规章为补充的效率抗辩制度。我国目前还不宜采用消费者福利标准,而应该采用加权剩余标准。
出处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8-23,共6页
Wuhan University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