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展经济和缩小城乡差距的需求,使得我们基于市场机制来限制自然资源损害无法实现,尽管它也是资源修复框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需要寻找融合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的工具,降低修复自然资源损害的压力,同时避免陷入资源商品化的极端处境。这既需要传统的私法力量和政府力量的支持,同时也需要层次清晰的修复体系。我们既需要私法的损害赔偿又需要公法的行政补偿,以支持必要的法律运作,为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2011年第4期35-42,共8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然资源损害责任类型化研究>(项目编号:10CFX051)
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和华东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竞争法的生态化研究>(项目编号:09HZK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