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理论上看,环境税的征税对象应与环境污染所有界域相吻合,即包括所有对环境产生污染的产品或行为、向生态系统排放的所有污染物等。但由于政治、经济、行政管理、组织结构和传统文化等方面的原因,现实中的环境税征税对象不一定与理论上的环境税征税对象一一对应。针对日益突出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经济发展状况,我国应按照可操作、易接受、便执行的原则,界定环境税征税对象。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7期47-50,共4页
基金
吉林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2010A05)阶段性成果
吉林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促进长吉图生态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