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裁判文书的改革也备受关注,学者和公众呼吁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为此,有人主张把英美法系国家在判决中列出不同裁判意见的做法引入中国。移植一项制度并不难,关键是移植后,这项制度是否能够在中国的司法土壤中生根发芽。笔者认为,目前,将英美法系国家在判决中列出不同裁判意见的做法引入中国并不适宜。因为至少有三个方面制约着法官产生不同意见。产生不同意见尚且困难,何谈写入?
出处
《西藏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第3期93-95,共3页
Journal of Tibet Nationalities Institut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