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四个相关国际公约以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从而形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公约体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与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应从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以及完善刑罚设置等方面予以完善。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3期146-150,共5页
Ecupl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