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法定形式是证据法的基础和核心,就刑事诉讼而言,我国立法规定的七种法定形式不仅具体规定杂乱、无序,部分证据形式还相互交叉、包容,个别证据法定形式的外延甚至还有遗漏,从根本上说,这都是由于划分标准的不合理所致。同时,体系的封闭性使得现有证据法定形式规定在面临新型证据时往往不置可否,处境十分尴尬。如此多的问题和漏洞只能靠大改来解决。赋予证据法定形式体系以足够的开放性,重拾合理的划分标准,补充和完善各证据法定形式应有的内涵和外延,并按一定顺序严谨、规范的排列,从而实现对刑事证据法定形式的科学重构。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40-46,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