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财政"不可持续,以发行市政公债的方式筹集资金是地方政府完善其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债券管理和发行经验,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分级财政体制已经建立并日臻完善,地方政府发债动机强烈,地方债的市场需求巨大,地方政府作为发债主体的条件已基本具备。政府应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体系,为市政公债发行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可选择某一种(水污染防治)专项市政公债在特定区域进行试点。比如,可以首先选择辽河、太湖、淮河、松花江流域作为重点区域进行试点,试点之后再推广。
出处
《宏观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4期15-18,37,共5页
Macroeconomics
基金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专项"子课题7:水污染防治的市政公债政策及示范研究"(2008-2010)(编号:2008ZX07633-01-007)的系列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