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明公开制度是专利法的核心制度之一,而公开充分性的判断标准在我国理论上较少得到讨论。由于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存在不同的性质,可区分为可预测技术与不可预测技术,适用不同的公开充分性规则是合理的。一般而言,相比诸如生物科技等不可预测技术领域的发明,在传统的机械和计算机软件等可预测技术领域的发明中,适用公开充分性的条件应宽松一些。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1年第1期106-110,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专利法信息披露规则研究"(项目批准号:10YJC82006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