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向社会购买原本由其直接生产的公共服务涉及到对公权力性质的认识及其重新配置,对此两大法系根据自身的传统各自作出了相应的理论探索,这些探索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了借鉴,但本身并不能直接解决中国问题。就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实践而言,需要证成其在本土行政法学理论上的可行性和相对的边界,需要在行政法制度层面上为其寻求运作支撑,更需要从程序、救济等各方面予以精致地设计,确保其公共性和有效性,最终实现其更好地服务社会之初衷。
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48-54,共7页
Journal of Gan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基金
笔者主持承担的浙江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课题"法学视阈中的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研究"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课题"法学视阈中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研究"之最终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