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重要特点为建立了国际海底制度、大陆架外部界限制度和海洋争端解决制度,并设立了管制上述制度的相关组织机构,即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公约》三大组织机构的合理有序联动,必将推进《公约》相关制度的新进展,进而推动海洋法与海洋事务的新发展。为此,我国必须在海洋相关领域有所作为。包括在管理局制订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勘探规章方面发表自己的意见与建议;研究完善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的审核标准和程序,并考虑中国在南海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对策;支持法庭工作等。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1期22-34,共13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