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框架下,应当设置一个法律原因引用规范,将买受人可能享有的瑕疵权利列举在内,具体有三类权利:一类是引用债法总则一般给付障碍法中之债权人权利,包括合同解除以及损害赔偿或者无谓费用偿还;一类是买卖法中的修正性规则,这是指对合同解除和损害赔偿规则的修正;一类是买卖法特则,包括再履行和减价。在买受人所享有的这些权利之间,一方面存在位阶关系,即再履行具有优先地位;另外一方面存在竞合关系。
出处
《东方法学》
2011年第1期16-21,共6页
Oriental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买卖法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定位
体系与范式规则>(项目编号:09BFX030)的研究成果
"211工程"三期项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