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少数民族众多,各民族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与自身族群文化相应的乡土性、生活性和稳定性极强的习惯法,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稳定性、地域性、自觉性等特点。这些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刑法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在两种社会调控机制将长期并存的情况下,如何调适刑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增强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的可操作性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法治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应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并注重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继承与改造,协调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冲突,实现二者互补和融合的良好状态。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132-13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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